从中国国学思想看善治(二):关于社会契约论

香港作为东西方文化汇流之地,社会契约论(social contract)似乎已接近家传户晓。十七至十八世纪英法两国哲人Thomas Hobbes(1651)﹑John Locke(1689)﹑Jean-Jacques Rousseau(1762)均被视为开拓社会契约论的一代宗师,John Locke思想更成十八世纪美国独立宣言内容的中流砥柱。由美国哲人John Rawls所著的A Theory of Justice也是演译社会契约思想﹑常被议论之作。不过,笔者概论西方社会契约论发展极简史的真正目的,其实是为令大家以新目光看待中国传统国学思想,例如《管子》开首〈牧民〉篇内容便已不无社会契约论色彩。

社会契约论基本上是围绕国家与社会关系乃至互动的哲思,探讨的主要是何谓人类社会理想政治秩序与权力关系的一类问题。从《管子》角度看,社会契约论始于四维,意思是说,官民如何互动﹑政权能否稳固之关键系于国之四维。 《管子》说,所谓四维,「一曰礼,二曰义,三曰廉,四曰耻」。只要四维失守被破,管治乱状便会出现,当权者地位便会不稳固—「国有四维,一维绝则倾,二维绝则危,三维绝则覆,四维绝则灭。倾可正也,危可安也,覆可起也,灭不可复错也」。

大众一向认为中国旧学陈腐重威权反自由,但有别于这种刻板印象,《管子》并非不重民权,甚至倾向同意民众「造反有理」。 《管子》说,「政之所兴,在顺民心;政之所废,在逆民心」,意指政令能否如常顺畅地被推行,关键在于当权者言行能否顺应民意。 《管子》接下一段更精彩:「民恶忧劳,我佚乐之;民恶贫贱,我富贵之;民恶危坠,我存安之;民恶灭绝,我生育之。能佚乐之,则民为之忧劳;能富贵之,则民为之贫贱;能存安之,则民为之危坠;能生育之,则民为之灭绝。故刑罚不足以畏其意,杀戮不足以服其心。故刑罚繁而意不恐,则令不行矣;杀戮众而心不服,则上位危矣。故从其四欲,则远者自亲;行其四恶,则近者叛之。故知予之为取者,政之宝也。」这一段大意,是若然在位者能令民众生活安乐自在﹑富裕舒适,民众自会愿意与在位者同甘共苦﹑同舟共济,愿意为之挨穷挨苦,愿意在经济低潮时与之共同拼搏共同创造奇迹,否则,政权之严刑乃至杀戮都将无法阻止民众抗争﹑无法逆转「上位危矣」之命途发展。

以上《管子》短短一段内文,多少已为香港时局的源起与发展作了简单总结。

内容由读者吕文提供。

延伸阅读:从中国国学思想看善治(一):读《管子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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